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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
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秀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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