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光,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先,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阳光新城别墅区**。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1-4-226-3
法定代表人:孙振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洪光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洪光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309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张洪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洪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55元,减半收取2877.27元,由上诉人张洪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亚奇
书记员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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