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2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谷洪远,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先,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1-4-226-3。
法定代表人:孙振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谷洪远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经审查,谷洪远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上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2.7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谷洪远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谷洪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贾亚奇
书记员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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