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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殷西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1-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殷西文,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雪,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云,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泉,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下寨镇清池村沙苑景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殷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雪,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陕西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殷西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西北公司)、殷西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沙苑公司)、陕西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皇家沙苑公司章程记载:“……第四章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于2044年11月5日缴足。第五章第六条:股东中旅西北公司出资额为1020万元,股东佳美公司出资额为98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出资方式为货币。”2017年5月8日,皇家沙苑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将公司原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变更为认缴注册资本30000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28000万元。变更注册资本后,佳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7000万元,所占注册资本比例90%;中旅西北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0%。2017年11月7日,投资人由中旅西北公司出资3000万元、佳美公司出资27000万元,变更为佳美公司出资30000万元;2018年2月9日,股东变更为大荔县清池生态绿化有限公司认缴27000万元,大荔县龙俊建筑有限公司认缴3000万元。2018年7月12日,在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皇家沙苑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股东大荔县清池生态绿化有限公司认缴27000万元,大荔县龙俊建筑有限公司认缴3000万元,实缴均为0。另,渭南市广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出具的渭广会检字(2017)353号审计报告显示,皇家沙苑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中旅西北公司、佳美公司未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实际出资,且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前就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而本案所确认的皇家沙苑公司欠付工程款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故中旅西北公司、佳美公司应对皇家沙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中旅西北公司、佳美公司认缴以及欠缴出资的金额,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一审法院未予查明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殷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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