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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国光,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iv>
法定代表人:万义辉,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民,新疆博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福洋路以北长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国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国光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向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事项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国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30.40元,减半收取189315.20元,由上诉人王国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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