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核元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碧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号诺德中心**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核元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63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7月24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核元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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