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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路。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金融中心**楼01-02门**。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鑫,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鸣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塞罕坝区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穆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203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7月23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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