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瑶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396号天管宾馆综合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利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华锐公司称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华锐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债权转让给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洽谈,华锐公司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华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980元,减半收取346990元,由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毓 莹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吴 景 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荣娜
                                                    书记员  毕肖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