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
法定代表人:黄宏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云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傅乾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刘霓,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迈垦森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泉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贵州云泉商贸有限公司、刘霓返还垫付保理融资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迈垦森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审理过程中,该六方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迈垦森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泉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谌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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