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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晶城节能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晶城节能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莫志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向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晶城节能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2月28日,晶城公司以双方就该案的后续处理暂时达成一致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晶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晶城节能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00元,减半收取74900元,由上诉人西安晶城节能保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维鹊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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