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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歌,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有伟,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庞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附**div>
法定代表人:李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震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公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重良,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附**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重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社区荡坊园****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许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原审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663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8月3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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