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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钦淼、李玉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钦淼,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省海口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洁,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现住海**省海口市市,系崔钦淼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铁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钦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泰超,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海**省海口市琼山区山区(易家酒店内进5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汉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钦淼、李玉洁、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泰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2月25日,崔钦淼、李玉洁、亿城公司与张泰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崔钦淼、李玉洁、亿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钦淼、李玉洁、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2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崔钦淼、李玉洁、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茜
书记员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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