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嘉铭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崔同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轴承公司)与被上诉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融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马轴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张宁,被上诉人恒天融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涛、高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马轴承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马轴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马轴承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353.36元,减半收取385676.68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景丽
审判员 麻锦亮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商敏
书记员王紫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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