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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贾跃民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跃亭,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跃民,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杰,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琴,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李岩,该行行长。
上诉人贾跃亭、贾跃民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6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贾跃亭、贾跃民提出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两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6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8月15日两上诉人分别签收通知书后,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两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贾跃亭、贾跃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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