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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堂,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伟,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万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洲大道1007号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伟海,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昆伦,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成钢,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国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舟山市万润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乔伟海、张敏、刘昆伦、毕成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陀国投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已与进出口银行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普陀国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88.61元,减半收取244044.3元,由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晓芳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楠楠
书记员李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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