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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上上路**号。
法定代表人:史福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西**间房万红西街**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26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8月12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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