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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柱,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柱,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220号406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峥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4室。
法定代表人:邓天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本院批准,并在收到本院依法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刘伟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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