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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肖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殷勤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立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仟,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国忠,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青岛上联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招远路**。
法定代表人:于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国忠、一审被告青岛上联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6日向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8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博
书记员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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