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江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千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飞宝庆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6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晚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28楼。
法定代表人:刘晚亭,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江航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飞宝庆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江航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江航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江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67.25元,减半收取94383.63元,由上诉人龙江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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