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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青洋北路101号3号楼1701号、180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主要负责人:杨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州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68号15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许祖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龙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许祖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斌,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许晓娟,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许祖杯,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许细娥,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许祖秋,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审被告:朱细方,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上诉人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常州德美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许斌、许晓娟、许祖杯、许细娥、许祖秋、朱细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400元,减半收取276200元,由上诉人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刘伟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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