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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科技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何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1单元26楼260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公司)、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泰合公司、华神公司称因与远泓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泰合公司、华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88.16元,减半收取53894.08元,由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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