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昌政,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法定代表人:张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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