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A-0616室。
法定代表人:吴美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湖湾中兴路19号1座204室。
法定代表人:程先明。
原审第三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5、17、19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泰创盈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偿还部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泰创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512.50元,减半收取882256.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西武
审判员 肖 芳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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