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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甲23号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
负责人:杨志群,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002。
法定代表人:魏奇志。
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雯。
原审被告: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左伟。
原审被告: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温泉开发区四号地希尔顿逸林酒店后勤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刁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峰,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依法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其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签收后,逾期仍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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