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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6001号海航城6号楼501(海航国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清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鸽路百合星城(一期)二楼(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飞,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燕,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百鸽路百合星城(一期)二楼(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凌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薇,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路百合星城一期二楼。
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子忠,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震殊,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于2019年9月25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经查,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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