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瑶,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佰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判令筑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项目合作合同》中关于案涉项目诚大二期的部分;二、解除案涉《项目合作合同》中关于案涉项目诚大三期的部分;三、筑成公司尽快协助佰腾公司办理案涉项目诚大二期已交付商业房产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和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四、筑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违约需承担的赔偿金8036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涉纠纷当事人佰腾公司与筑成公司均同意解除案涉项目诚大三期,继续履行案涉项目诚大二期,因此,双方实际仅对合同部分解除的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议。对该争议,在佰腾公司与筑成公司无法形成合意,进而起诉至人民法院寻求裁决的情况下,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审理。一审法院仅以双方对部分解除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未形成合意,即驳回佰腾公司关于解除案涉项目诚大三期、继续履行案涉项目诚大二期等全部诉讼请求,未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从而造成有关事实未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李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