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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木秀、刘柏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木秀,男,汉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柏权,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远峰,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卓良,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卓新,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任淦,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卓伟,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翠凤,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懿妃,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翠华,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卓汇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路9号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懿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刘柏权慈善基金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卓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汇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润塘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卓良。
上列十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平,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翠仪,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茜,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木秀与被上诉人刘柏权、刘卓良、刘卓新、刘任淦、刘卓伟、刘翠仪、刘翠凤、黄懿妃、刘翠华、东莞市卓汇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刘柏权慈善基金会、东莞市汇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黄木秀提交的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黄木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黄木秀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华雷
书记员黄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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