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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1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馨,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武,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十字。
法定代表人:仲生爱,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圣公司)与上诉人武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武威市人防办)、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全圣公司以案涉项目规划调整减少了其建设面积为由要求武威市人防办、武威市政府赔偿因规划调整导致建设面积减少给其造成的利润损失。一审对确定减少的商业街等部分对应损失委托进行了鉴定。但武威市人防办提交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许可等证据证明案涉地下人防工程土地面积变化情况,可能存在其他部分增加面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全圣公司还实际修建了地下二层。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全圣公司在案涉项目上因规划调整导致的直接利润损失,一审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二、一审认为尚无生效判决认定新建综合楼为违法建筑的事实,判决武威市人防办、武威市政府赔偿窝工及租金损失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二审中,武威市政府提供了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证明综合楼是违章建筑,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在新建综合楼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全圣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双方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进一步查明认定。
三、关于鉴定结论中因工期延长一年给全圣公司增加的投资成本841.68万元以及该鉴定结论中的融资利息损失41291578.89元的问题。该些损失均为融资利息损失,融资与否以及融资利息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未予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75元,武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57元,武威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明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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