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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2号中渝广场1幢39层。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中航沙河工业区2号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索书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泳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才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133.44元,减半收取368566.72元,由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庄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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