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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东新区恒安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贺永春,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与上诉人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大同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欠款数额问题。关于案涉工程造价,湖南建工送审金额为815540830元。2018年11月18日,大同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给原审法院出具了《大同市妇幼儿童医院(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项目(湖南建工)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及其附件《山西三隆造价咨询公司报告书》(山西三隆基字[ZF2018]046号),审定金额为570981373元。湖南建工对该审核意见不予认可,主张山西三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隆公司)尚未给付其报告书的明细资料,其无法质证。2018年12月3日,湖南建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三隆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出具的《大同市妇女儿童医院(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山西三隆基字[ZF2018]046号)重新审核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重新审核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和公证书。该《重新审核情况说明》审定金额为649308828元。虽然2018年12月4日,三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大同市妇女儿童(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山西三隆基字[ZF2018]046号)重新审核情况的说明]的声明》,以《重新审核情况说明》不符合政府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程序为由,认为不能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但《重新审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政府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程序与该情况说明所记载内容是否真实是两回事。《重新审核情况说明》明确记载:原审法院限定一周内由湖南建工就尚存争议的项目与三隆公司进行详细审核;三隆公司针对法院的要求,组织公司部门负责人、注册造价师、预算员重新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案涉工程结算全部资料进行了再次复核,发现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确存在问题,尤其是在主体工程,装饰、外网、消防等专业存在很多明显误差,金额差距很大,而且湖南建工也仍然存在漏报漏项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误差,三隆公司组织最精干的、业务能力最专业的人员对本项目进行重新审核,以保证审核造价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过程中还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医院现场核实实际情况;三隆公司在重新审核过程中与湖南建工对案涉工程项目结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多次详细的沟通和核实;三隆公司尊重法律的时效性,秉承尊重事实对该项目审核内容负责任的原则,认真按照项目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该核减的核减、该核增的核增,审定金额为649308828元。鉴于三隆公司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定金额差异巨大,对于《重新审核情况说明》所记载内容是否属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案涉工程款数额这一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32.97元,上诉人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陈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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