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原审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原审被告:祝义财。
上诉人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祝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未获本院准予。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颖舜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徐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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