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82号。
负责人:王晓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九江分行)、原审第三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建行九江分行已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起诉诺亚公司,要求诺亚公司对雷迪公司向建行九江分行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为由,申请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建行九江分行、雷迪公司均出具了同意诺亚公司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诺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7)赣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1800元,减半收取1070900元,由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1800元,减半收取1070900元,由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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