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毅、孙丽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林,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毅、孙丽霞、郑慧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黑高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漏判诉讼请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兴城公司与郑海然(郑毅和郑慧之父、孙丽霞之夫)于2007年10月27日签订案涉《协议书》,约定:郑海然向兴城公司未完工程投资并全面经营管理该公司,相应地郑海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分享利润与兴城公司剩余资产。本案合同纠纷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书》的效力是审理本案的重要前提,郑毅、孙丽霞、郑慧在一审中提出的第三项请求包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应继续履行,一审法院没有对此作出分析认定并相应作出判决,确有不当。
(二)《协议书》约定:兴城公司将其企业经营权交付郑海然全面行使,郑海然投入资金6500万元;双方在按照企业预订目标(案涉三个商场改造、建设全面开业)完成后,双方合作项目所得利润及兴城公司原属下剩余房产及兴城公司属下其他固定资产,归双方五五分成所有。在《协议书》项下,郑海然欲从兴城公司取得约定收益,其应履行具有对价意义的约定义务,该约定义务主要有二:一是投资;二是经营管理。郑海然签订《协议书》后开始经营管理兴城公司直至其于2014年7月22日病故。期间,兴城公司在郑海然的经营管理之下,其三个商场改造已经完成并全面开业,《协议书》约定的企业预订目标已经初步完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基本无争议,所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郑海然是否实际履行了约定的投资义务和兴城公司在郑海然经营管理期间是否盈利。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法院委托审计兴城公司在郑海然经营管理期间的经营盈亏状况。一审法院如果查明兴城公司以资产清偿债务并无盈利,则可不支持郑毅、孙丽霞、郑慧要求兴城公司分配投资收益的主张;如果查明兴城公司盈利,则可根据郑海然履行上述两项约定义务的情况相应合理支持郑毅、孙丽霞、郑慧要求分配兴城公司盈余资产的主张。即使郑毅、孙丽霞、郑慧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海然依约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投资义务,如果兴城公司经营盈利,则郑毅、孙丽霞、郑慧可以基于郑海然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经营管理)的情况,相应合理地主张郑海然在《协议书》项下的应得收益,一审法院未查明兴城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仅仅在认定郑毅、孙丽霞、郑慧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郑海然实际向兴城公司投资的基础上,判决驳回郑毅、孙丽霞、郑慧要求分配兴城公司剩余固定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忽略了郑海然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经营管理)所可能或者可以对应取得的合理收益,一审判决的有关分析论证缺乏理据,难以服人。
(三)兴城公司于2007年7月29日向郑海然出具一份《兴城公司向郑海然个人借款应付利息计算表》,显示:借款金额共计1140万元,本息合计1812万元。郑海然于2007年8月18日向兴城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佳市兴城集团还借款人民币1140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兴城公司已经向郑海然偿还了该1140万元借款,但未对利息作出认定,处理欠妥。
(四)北京鸿泰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海然于2008年3月27日签订《营业用房处置协议书》,约定由郑海然购买案涉六户门市。之后,其中三户门市的所有权登记在兴城公司名下,由兴城公司使用收益,有关购房付款凭证装订入兴城公司财务账目。兴城公司于2012年12月出售该三户门市。一审法院未查明《营业用房处置协议书》项下购房款的支付主体,仅根据上述事实对兴城公司是否应向郑毅、孙丽霞、郑慧支付案涉三户门市的售房款作出认定,略显草率。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毅、孙丽霞、郑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10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王富博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