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法定代表人:邓海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213-C室。
法定代表人:余锦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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