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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3-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齐石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张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国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岩公司)、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岩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首创公司于同日提交情况说明,以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对该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石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首创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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