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建设路8号天润商务楼一栋一楼107室A-083。
法定代表人:赵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12月6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后,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该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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