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森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有意协商处理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鑫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50元,减半收取15825元,由上诉人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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