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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兰服装有限公司(原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兰服装有限公司(原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范铁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LIVIOPAOLOFRANCOPROL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立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治阿玛尼香港公司(GIORGIOARMANIHONGKONG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FedericoMolteni,该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男,1934年7月11日出生,意大利共和国公民,住意大利共和国。
委托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治阿玛尼公司(GiorgioArman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代表人:LucaPastorelli,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缪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意兰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香港有限公司(GIORGIOARMANIHONGKONGLIMITED)、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乔治阿玛尼公司(GiorgioArmaniS.p.A)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意兰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以及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同时承诺不以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再行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香港有限公司(GIORGIOARMANIHONGKONGLIMITED)、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乔治阿玛尼公司(GiorgioArmaniS.p.A)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意兰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2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意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4750元,意兰服装有限公司预交,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意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建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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