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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原名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克林乡。
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平,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2号2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
负责人:孔祥歌,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刘志平及原审第三人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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