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锡宜高速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舒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刘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策城,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策丸,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娟,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雪琴,女,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洲国际公司(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沿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侯微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号
负责人:李祝民,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舒策城、舒策丸、朱丽娟、齐雪琴、五洲国际公司(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明
书记员韩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