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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第2幢20505室。
法定代表人:粟元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易新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纲要,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会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西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新建、一审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易新建的诉讼请求涉及欠付工程款等问题,而反诉原告中建五局西北公司的反诉请求涉及超付工程款等问题,反诉与本诉请求截然对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易新建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易新建主张对方欠付其工程款等款项,分项提出诉讼请求,而中建五局西北公司认为易新建实际超收取了工程款。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查明易新建已完成工程造价,以及中建五局西北公司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等事实。一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另,本案一审中,中建五局西北公司已经申请就与易新建已完成工程相关的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部分申请事项未予准许后,并未就鉴定问题再行释明,而以双方未对易新建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鉴定为由,驳回中建五局西北公司相应的反诉请求,有所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438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文博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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