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1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院**号楼**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沈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琦,北京市丹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投资有。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号院**号楼**层**-**-02。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徽旗舰汽车销售服务中。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号院**号楼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号**层**号57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号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北路**号南银大厦**室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营乡王**营村南**号南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
上诉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徽旗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26元,减半收取3750.13元,由上诉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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