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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2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正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仓,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中“优先拿地权”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确定《合作协议》性质、效力等的关键。一审法院在审查《合作协议》时,未将约定了“优先拿地权”的《合作协议》附件纳入审查范围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5953.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陈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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