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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4-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数码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宜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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