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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杨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贝尔特朗日市罗马井街**号中庭商务广场。
负责人:帕特里克施泰因豪泽(PatrickSteinhauser),该公司董事/菲利普朱索(PhilippeJusseau),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杨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桔城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座**楼9楼。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超,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审被告:张劲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投资有限公司(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1.),原审被告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宜昌市金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超、张劲梅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经审查,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86.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3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受理费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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