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申潞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婷,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五一路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余庄村
法定代表人:牛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晋苑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昌晋苑公司要求判令三元公司退还昌晋苑公司2011年分红款和支付30%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未予评述,径行驳回昌晋苑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在昌晋苑公司未要求支付涉案21%股权对价款31500万元的利息的情况下,判决三元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超出昌晋苑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162.36元,上诉人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