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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6-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滨海公园。
法定代表人:冯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胜,北京市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裴克波,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雯,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泽,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滨海娱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滨海娱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滨海娱乐公司逾期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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