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2-2604、2606、2608室。
负责人: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ürrSystemsGmbH(杜尔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Carl-Benz-Str.34,74321Bietigheim-Bissingen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比提希海姆市(74321)卡尔奔驰街34号。
法定代表人:ManfredWEIL和JaroslawBAGINSKI,管理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亮,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苏白,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泰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ReinerSchmi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依寒,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蠡溪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明,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因与被上诉人DürrSystemsGmbH(杜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杜尔)、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杜尔)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泰保险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事实与理由:华泰保险与德国杜尔、上海杜尔于2019年7月22日达成并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德国杜尔、上海杜尔或其指定的主体向华泰保险支付425万欧元的和解款项。
本院认为,华泰保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380元,减半收取535190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申蕾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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