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3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昕,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医学院家属楼28栋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达亨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昕,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慧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顺达东城国际E幢7楼。
法定代表人:方运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天明,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因与上诉人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广信公司)、被上诉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慧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何天明、刘晓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又有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及关联公司之间往来账目多,存在倒账、替代支付等情况,案件事实复杂。在化学公司与遵义广信公司等签订《工程结算退场协议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该协议为基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确有证据证明《工程结算退场协议书》存在违法等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固然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据实结算,但此时应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得到公权力支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予以调查,以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失衡。此外,一审判决还存在未将实际施工人郑光辉追加为当事人、对未偿还借款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等法律问题。
综上,一审判决遗漏郑光辉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40.8元及上诉人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4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海瑞
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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