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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昕,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光辉,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审第三人: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安井村。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1号1幢4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何天明,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晓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光辉及原审第三人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天明、刘晓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9)最高法民终334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的关联案件。(2019)最高法民终334号案件已因一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基本事实未查清等问题而被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亦应一同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海瑞
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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